摘要
人民调解的革新面临两条道路:一条是法治之路,一条是强制之路。前者专注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调解与法律的对接,包括“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律师对调解的参与等方式;后者则试图强化调解的权力背景,突出表现为“大调解格局”式的行政性方案。法治之路实现了人民调解制度功利、权威和回归传统的“三丰收”,强制之路似乎也在对“有用性”的考量中获得了“乡土”社会的格外青睐。然而,对这种危险的青睐,必须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如果我们还要继续践行权利和公正的诺言。
出处
《理论与改革》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136-139,共4页
Theory and Reform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批准号:05&ZD044]"和谐社会的建构与人民内部矛盾解决体系的完善"阶段性成果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