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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几个税收法规的分析与解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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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计提坏账准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50号,自2005年9月2日起执行)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从事贷款担保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坏账准备年末余额不超过其提供无抵押物、无质押物的担保的银行实际放敖年末余额的3%为限.逐年计提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作者 陈奕蔚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39-41,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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