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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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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1999年10月29日,被告人冉某某之子(系某县公安局某区派出所警校实习生)在解决县烟草公司与群众之间纠纷的返回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2003年县政府以[2000]15号文确定冉某某之子因公死亡。因肇事方逃逸,无法兑现赔偿费用。被告人冉某某、冉某认为当时县上答应追认冉某某之子为党员、烈士没能兑现(仅有二被告人供述供称),现在经济赔偿实际上又没到位,而且公安局、烟草公司都有责任,因此十分不满。
作者 杨晓龙
出处 《法律与监督》 2006年第5期37-3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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