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社会退休人员补缴医保有新规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本市《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补足医疗保险个人实际缴费年限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在社会办理退休的人员,至2008年6月30日止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应当从2003年7月1日至办理退休之月计算本人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补足缴费后,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出处 《天津支部生活》 2006年第6期54-54,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