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制订《行政强制法》也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一个历史性步骤。1989年.我国出台了《行政诉讼法》,由此揭开了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序幕。随着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诞生,行政处罚从此纳入了法制轨道。1994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1997年出台的《行政监察法》以及1999年出台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了对行政权的法律约束。《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正式出台,使行政许可从此有法可依。《行政许可法》出台后,我国行政程序法制体系只剩下一个空白地带.那就是行政强制还没有专门法律予以规范。为了填补程序法制体系的这一空白地带.也为了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于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它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因为牵涉到行政管理效率与公民权利保护等诸多问题.草案引人关注。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44-47,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