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当前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前,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的颁布,为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推动诉讼调解的规范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仍有一些规定不甚合理,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当事人达成和解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当事人庭外和解。但在《若干规定》中,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和解”(亦即自行协商)的期限,未加以必要的限制.而“和解的期间”,又“不计入审限”,这不仅难以操作.而且容易给民事调解工作带来如下负面效应。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95-96,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