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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及其创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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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黑格尔认,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即个人的自由必须得到充分而活泼的发展,国家的普遍性也必须予以促进。只有这两个环节保持平衡时,国家才能被看作一个肢体健全的和真正有组织的国家。黑格尔的国家学说突破了传统上以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理论研究国家问题的理论框架,也突破了以自由主义和极权主义界定国家权限的理论,是人类政治思想史上的伟大创新。
作者 崔建树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112-116,共5页 Jiang-huai Tribu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8

  • 1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一章
  • 2[德]恩斯特·卡西尔.《国家的神话》[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125页.
  • 3[英]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九章
  • 4Peter J.Boettled,The lcgacly of Frtedrich von Haye(Edward Elgar Publishing,1999),p.121.
  • 5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卷四,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6,273-274,319页.
  • 6[英]休漠《人性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81-282页.
  • 7黑格尔《哲学全书》,第433节.
  • 8黑格尔 王造时译.《历史哲学》[M].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第126、129、127页.
  • 9黑格尔“德国法制”,载《黑格尔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9,35页.
  • 10霍布斯.《利维坦》[M].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同被引文献2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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