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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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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9月1日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相对于同时废止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其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职能作用,大量引入中介鉴证机制,明确规定了具备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报告)是企业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重要证据。这种凭借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而形成的中介证据,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共同构成了13号令所确立的证据体系,成为企业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重要证据类型之一。
作者 齐宁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80-81,共2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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