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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环境设施民营化后的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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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用环境设施民营化的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公用环境设施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协议必须遵守原则,国家应该信守协议,尊重民间业者的自主经营权,并在情势变更情况下承担适当的补偿义务。然而,通过公用环境设施民营化,国家并不能免除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宪法任务,其只是从直接履行责任中解放出来,转而成为环境公共服务提供的担保者,并且,在环境公益和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损害时,最终承担接管义务。
作者 田红星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前沿》 2006年第7期126-129,共4页 Forward 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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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 1许宗力.论行政任务的民营化[Z].翁岳生教授祝寿论文编辑委员会主编,当代公法新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台北市),2002年版,第582页.第607页.
  • 2陈仕俊.德国电信业的改革及改革后的德国电信[J].世界电信,1999,12(4):42-44. 被引量:30
  • 3陈淳文.论行政契约法上之单方变更权[J].台大法学论业,:10-10,27.

二级参考文献2

共引文献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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