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妇女的法律地位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民元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采纳西方资本主义的某些立法原则,颁行了大量有关妇女问题的法律条文,中国妇女获得了一定的人身权、教育权、参政权、就业权、财产继承权和婚姻自主权,法律地位有所提高。但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政府立法的缺陷,妇女主体意识的不足,妇女法律地位远没有达到当时法律赋予的应有程度。
出处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102-104,共3页
Journal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