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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元时期中国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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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妇女的法律地位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民元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采纳西方资本主义的某些立法原则,颁行了大量有关妇女问题的法律条文,中国妇女获得了一定的人身权、教育权、参政权、就业权、财产继承权和婚姻自主权,法律地位有所提高。但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政府立法的缺陷,妇女主体意识的不足,妇女法律地位远没有达到当时法律赋予的应有程度。
作者 李忠良
出处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102-104,共3页 Journal of Hunan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展史[M].上海:上海书店,1990:1168,1237.
  • 2刘志琴.家庭变迁[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7:92.
  • 3罗东文.女性与近代中国社会[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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