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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介绍贿赂罪当代命运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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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介绍贿赂罪与贿赂罪共犯的所谓区分标准,在理论上不具有自洽性,在实践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取消介绍贿赂罪并对行为人以贿赂罪的共犯论处是必要的、可能的、合理的。参照国外的刑事立法,取消介绍贿赂罪的罪名实乃刑法发展之必然趋势。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6年第3期39-41,共3页 Journal of Hebei Radio & TV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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