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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子建立工效挂钩“两低子”工资储备基金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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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税法和有关财会制度([津劳字1998]86号)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执行“两低于”工资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工效挂钩执行“两低于”工资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作者 赵俊林
出处 《天津经济》 2006年第6期78-78,共1页 Tianjin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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