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是洪涝、旱灾频繁发生的国家,而每次灾害事件发生的严重程度与危害范围各不相同。我国的《防洪法》与《防汛条例》虽然已经对防汛抗洪抢险的组织管理体系与相关单位的责任做出了规定,但是尚未对不同等级灾害的应急响应提出具体要求。国家防汛抗旱四级应急响应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明确了不同等级应急响应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与相关部门的责任,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机制的规范化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对于完善我国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支撑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出处
《中国防汛抗旱》
2006年第2期23-25,共3页
China Flood & Drought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