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是否应对案卷中的证据进行全部审查
如有一起案件公安机关提捕时认定:2002年12月8日凌晨,李某某持械乘租来的大发牌汽车窜至某村村委会盗窃,窃得现金8000元,后该嫌疑人又窜至该村董某某家中抢劫,将被害人打伤,并抢走现金18000元及彩电、手机等物。同时,报捕的证据材料中还反映了2002年12月10日凌晨,该嫌疑人伙同他人,窜至某村边某某家,翻墙人院将事主打伤进行抢劫,劫得现金400余元及香烟等物的犯罪事实。
出处
《天津检察》
2006年第3期35-36,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