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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四个差异”与“四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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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明标准问题是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地位和最重要、最复杂也最有争议的问题。按照《刑诉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决定起诉、人民法院审判定罪量刑,都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际准,虽然文字表述一致,但是,由于操作性差,往往认识不一,争议不断。笔者认为,导致产生争议的原冈主要是证明主体存在四个方面的差异:
作者 赵春英
出处 《天津检察》 2006年第3期38-39,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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