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发生率仅次于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是位居第二的新闻侵权类型。与对名誉高度重视不同.我国公民长期以来并没有养成保护自己隐私的习惯。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知悉对方隐私多少作为彼此感情深浅的标志。一个隐含的潜规则是.要想获得某个圈子的接纳,就必须首先将自己的隐私告知。于是,我们时时可以看到在一些聚会上隐私被大张旗鼓传播的局面。这种情况也使得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对隐私权多有侵害但被诉诸法律的却并不多见。但是,随着人们隐私权意识的不断觉醒以及新闻侵权程度的不断加深.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正在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出处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73-75,共3页
China Radio & TV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