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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立法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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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立法听证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在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的机会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程序。我国现行行政立法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存在缺陷,确立行政立法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应坚持利益平衡、公正与效率相衔接、公开与保密相协调三原则,采取立法方式。
作者 沈宁
机构地区 中北大学法学系
出处 《太原大学学报》 2006年第2期36-38,共3页 Journal of Taiyuan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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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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