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老渔民的股金该不该退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江苏省盐城市季志余等读者来信:我们是渔民,1955年成立合.作社时.将船网等工具作价为入社股份,当时合作社承认按股分红结算利息。但几十年来,随着渔业集体的不断变更和原镇村的合并,老渔民的股金既没有分过红.又不谈退股,现在我们要求退还股金.应该由谁负责退还?
出处 《农家致富》 2006年第12期50-50,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