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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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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事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机构地区 国务院办公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6年第18期26-28,共3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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