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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区四企业宣告破产得到的若干教训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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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3年—1995年底,我区按法定程序宣告破产的企业共有4家,其中国有企业3家,中外合资企业1家,以上企业宣告破产时,资产总额为16177.61万元,负债41800.69万元人民币加156.78万美元,其中积欠银行贷款本息高达26134万元,占负债总额的62.52%,银行为四家破产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根据破产审理法院最后裁定的清偿方案,以上企业破产后,债权银行的债权受偿率都很低,其中桂林绢纺厂、柳州苎麻厂、玉林棉纺织印染厂等三家破产企业,银行债权的清偿率分别只有5.03%、9.04%和19.5%,银行损失预计达18012.23万元,损失率高达88.85%。目前,桂林绢纺厂和柳州苎麻厂破产财产的拍卖仍未最后完成。据有关方面反映,如果这两家企业破产财产完全拍卖的时间继续拖下去,银行债权5.03%和9.04%的清偿率也难于保证,银行的损失将更加惨重。
作者 黄绍经
出处 《广西金融研究》 1996年第9期28-31,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Financial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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