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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合同安排——对新《公司法》第72条的评析与应用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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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公司法》第72条由强制性规范转变为任意属性规范,赋予股东在股权转让方面极大的自治权,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合同———公司章程做出加重或缓和于《公司法》的约定,甚至可以完全“排除”《公司法》的适用,从而做出满足股东特别需要的合同安排。本文以合同的视角解读新《公司法》第72条,在此基础上,针对公司法作为合同模本不足之处,提出如何通过公司合同的安排来补充《公司法》的不足或是“排除”《公司法》的适用以满足股东特别需要的建议。
作者 黄伟俐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6年第6期151-155,共5页 Supplement to the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美]弗兰克.伊斯特布鲁克,丹尼尔.费希尔著.公司法的经济结构[M].张建伟,罗培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 2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M].李存捧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68.
  • 3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M].胡平,林长远,徐庆恒,译.北京:工商出版社,1999:636-
  • 4冯果.论控制股的转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1999,21(3):93-99. 被引量:15

共引文献24

同被引文献97

引证文献16

二级引证文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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