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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之公正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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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具体标准上(主要是死亡与残疾赔偿金),对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采取了不同的标准,这就意味着在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人可能因身份的不同而得到的赔偿有较大差别。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同命不同价”规定,显然与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精神相违背。本文将针对这一司法解释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公正性问题进行一系列探讨,力图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
作者 袁丽红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6年第6期156-159,共4页 Supplement to the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美]罗尔斯 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 2杨立新.杨立新民商法网.在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消灭城乡差别[EB/OL].http://www.yanglx.com/dispnews.asp? id = 407,2005 - 09 - 23.
  • 3黄勇.安徽制定人身损害统一赔偿标准[M].中国青年报,2006—03—23(3).

共引文献580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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