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广泛接受的关于电信普遍服务的定义传达了普遍、平等、可支付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电信普遍服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从经济学角度来考察,虽然电信普遍服务不具备严格的公共产品属性,即非抗争性和非排他性,但是,由于其具有公共福利性质,所以,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方法将不能保证有效的提供,而需要由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来直接干预,通过制订相应的公共政策以确保对电信普遍服务的供给。在发展中国家,信息差距实际上是一种财富创造能力的差距,即贫富差距,信息差距导致的贫富差距容易加剧社会分化,引发社会动荡。
出处
《天府新论》
2006年第4期52-58,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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