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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天内自首“缴枪”可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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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2日,公安部发布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通告,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为期4个月月的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根据通告,从6月2日起30日内自首并交出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
出处 《兵团党校学报》 2006年第3期F0003-F0003,共1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XPCC of C.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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