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争端仲裁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简称DAB)在FIDIC国际工程合同中首次提出,目的是为了避免耗时费钱的国际仲裁和诉讼,公正合理地解决争议,已在国内外大型工程建设中广泛应用,取得了巨大成功。对DAB争议解决方式加以研究,有助于改革我国目前的建筑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事业的发展。在国际工程合同中,选择适用法律是十分重要的,因为争议的裁决需要根据所适用的法律作出。法律适用通常是指法院将法律适用于某一具体的案件,而DAB专家裁决方式作为第三方居中裁判争议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将会在法律适用上较诉讼或仲裁方式更具特点。在此,笔者从DAB协议、DAB程序法和DAB实体法三个方面对DAB方式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出处
《国际工程与劳务》
2006年第6期47-49,共3页
International Project Contracting & Labour 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