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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寓化建筑物的所有权构造——兼评《物权法(草案)》第六章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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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区分所有建筑物概念应由公寓化建筑物所取代。其上应设立为业主团体所共有的整体所有权和各业主独有的区分所有权。区分所有权的实质为一种空间使用权,所有权泛化是这种概念存在的基础。
作者 夏旭阳
出处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3期63-67,共5页 Journal of Huaibei Coal Industry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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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4]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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