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民法理论和实践的重要制度,体现了现代民法对人权、人格尊严的重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应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现阶段已初步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有所运用和探索,这是我国法制建设成就的体现。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物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可操作性规定显得不具体、不明确、不完善。本文将就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和责任形式等进行探讨,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启迪。
出处
《山东教育学院学报》
2006年第3期124-127,共4页
Journal of Shandong Education Institute
基金
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法治与道德的关系及其实现途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