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因自由行为指行为人基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行为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但在原因设定阶段却是自由的。鉴于原因自由行为对危害结果的支配力,应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将行为人视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人,承担故意或过失的责任,以弥补“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这一传统责任理论的不足。
出处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2期71-73,共3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Economics & Management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