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组织犯罪作为一种国内型、跨国型和国际型三种状态并存的社会犯罪,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结构性犯罪特点,对社会秩序的危害十分严重,因此,控制有组织犯罪的刑法配置结构就应表现出国内型、区域型和国际型一体化的结构性特点,只有三大刑法体系形成了一个结构和谐的整体,才能与有组织犯罪发生功能互动的关系,抑制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和蔓延。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45-50,共6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