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们对公民程序性权利的认识与公民程序性权利自身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公民程序性权利的不断扩展,人们对公民程序性权利的理解从传统的权利救济视角发展到法律程序视角。基于不同的程序理论与权利观念,人们对公民程序性权利的认识可分为工具意义上的公民程序性权利、本体意义上的公民程序性权利和过程意义上的公民程序性权利,三者共同构成了公民程序性权利的基本内涵。
出处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06年第6期39-42,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浙江省2005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NX05ZF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