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国家对土地的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根据用途的不同,农村土地可以划分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的使用人享有承包经营权,按照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一定的方式流转。但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却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除村民住宅用地(宅基地)、农村各种公共公益设施用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用地或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兴办企业外。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村土地的。必须先由国家征收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为国有,再由国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这种制度设计不但人为地造成了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不平等待遇。更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拟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进行剖析,并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设想。
出处
《北方经济》
2006年第6期58-59,共2页
Northern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