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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案件全部进入公诉程序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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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1997年新《刑法》实施前,公安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大都采取调解与治安处罚相结合的处理方式。调解无效的,绝大多数由被害人到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只有极少数的轻伤案件走公诉程序。但近年来,公安机关将所有轻伤案件全部立刑事案件,进入公诉程序。笔者认为种作法弊大于利。
作者 张忠良
出处 《内蒙古检察》 2006年第1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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