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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审批土地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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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4月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风景名胜区附近2公顷土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了该土地开发权,并于2000年开始施工建设。由于开挖山体,引起水土流失,给风景名胜区环境造成严重破坏。2001年6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认为出让2公顷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违反了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而做出收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决定,维持原出让土地的决定:同时提出如政府收回土地.请求依法行政赔偿。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市政府做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但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作者 冯昀
出处 《辽宁人大》 2006年第2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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