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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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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对人大代表规定,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应当经过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主席团的许可。但是,据了解,目前,人大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没有一套规范的程序。有的人大对于提请许可只听取办案机关的口头汇报就做出决定:有的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才做出决定。
作者 刘一伟
出处 《辽宁人大》 2006年第3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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