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国家的一项法律,《萨班斯法案》的突出特点是强化了企业CEO与CFO的监管责任,其中最为严格且影响最为深远的条款当属第404条款: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该条款主要包含两方面的要求:第一,内部控制方面的要求;第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于中国的海外上市公司,即使企业内部已经建立有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且具备各内部控制环节的相互牵制与制衡,然而要达到《萨班斯法案》的要求,且能够让企业的管理者有足够的把握与信心在企业内部评估报告上签字,绝非一朝一夕所能达到,尤其对于机构复杂、规模庞大的上市公司而言更是如此。距离这一要求。
出处
《国际融资》
2006年第7期38-41,共4页
International Financ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