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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不应引起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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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刑事赔偿实质是对公权运作与私权维护关系的调整,但赔偿的必须是错案,必须以侵权事实发生和造成损失后果为前提。存疑不起诉案件既不是错案,也不存在侵权事实,不应引起刑事赔偿。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应做到慎刑与慎赔的统一,否则就会造成法制和社会的不和谐,人权保障事业就不能健康发展。
作者 何志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年第4期71-74,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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