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是贷款用途必须是继续建造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这就要求我们不能接受以第三人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二是审查各项资料。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必须查看和收集相关证件。债务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有同意在建工程抵押的董事会决议。必须认真审核工程投资总额及已投入额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便下一步准确确定抵押物的价值。三是确定在建工程抵押物价值。应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因素:(1)建筑施工单位就该项目出具的工程款的支付情况以及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明;(2)监理公司出具的监理报告,一定要有明确的工程进度;(3)用于该工程的实际支出,核对有关支出发票和银行支票存根。
出处
《现代金融》
北大核心
2006年第7期46-46,共1页
Contemporary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