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人格的确立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等获得国际环境法主体地位,参与国际环境法律事务,享有国际环境法律权利承担国际环境法律义务的基本前提。本文从国际法主体和国际环境法主体的概念出发,通过对国际环境法主体确立和发展的历史、非政府组织的特点及其在国际环保事务中的独特作用、目前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环保实践的情况等的分析,论证了确立非政府组织国际环境法律人格的必要性。
出处
《湖北教育学院学报》
2006年第5期89-90,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