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调查取证方面,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作用积极,相应的程序和手段主要侧重于当事人申请调查,对妨害调查取证行为的制裁措施相对较轻,属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法院的地位消极,相应的程序和手段侧重于保障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对妨害调查取证行为的制裁措施相对更为严厉,属当事人主义。本文在对两大法系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调查取证的程序以及对妨害调查取证行为的制裁措施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反思了我国的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思路。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6年第7期54-56,100,共4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