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分析与比较《国际法院规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的相关条款,可以看出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在咨询意见的请求者、咨询意见的发表者、可提请咨询的内容以及咨询管辖的目的等四个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我国应在深入了解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职能的基础上,充分重视并积极利用它们的咨询管辖职能来解决与我国相关的国际争端。
出处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4期87-88,共2页
Journal of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