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相当数量的企业不能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年]16号)第19条规定,“各类企业要按照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出处 《职业技术教育》 2006年第12期46-50,共5页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Educa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