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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品格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被引量:1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Morals of Law and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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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为我们探讨法律的品格指出了一个非常关键,但长久以来为我们所忽视的视角。从法律的角度理解和谐,其最低标准乃是不存在冲突。即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法律的作用在于防止冲突,而不是别的。法律的防止冲突的作用要求法律应具有以下品格:第一,法律应当是明确的;第二,法律应当是普遍的;第三,法律应当是目的独立的;第四,应当是法律的保守性与消极性。法律的明确性使得人们知道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从根本上减少人们之间相互冲突的可能性。法律的普遍性与目的独立性则使人们能够对法律产生一种天然的信赖感,能够认同法律对冲突的处理结果,发自内心地接受法律的引导。法律的保守性和消极性则为人们消弭冲突、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广阔的空间,使得人们能够自主发展,尝试从多种途径构建和谐社会。 The authors believes the targets of the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called for by Hu Jingtao, President of China, offers a key angle which has been neglected, for us to explor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w.
出处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期129-131,共3页 Journal of Xinjia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关键词 和谐社会 冲突 法律的品格 harmonious society conflicts characteristics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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