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备系统的政策性银行法律体系是政策性银行存在、运行和发展的保证。政策性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个:一行一法的立法模式和统一政策性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一行一法的立法模式会使即将构建的政策性银行法律体系失去层次性和后续立法空间缺乏弹性,同时也不利于政策性银行的多层次化、多地区、多部门的发展:统一政策性银行法的立法模式能够克服上述问题。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8期97-98,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