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联合国划分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标准,我国已于1999年步入了老年型社会。我国的老年型社会具有人口老龄化速度快,经济相对不发达、未富先老,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特点。我国现有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不足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我国的社会现实和法律现状,我国亟须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构建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应在借鉴德国、日本等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突破我国传统的监护理念,在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设计上体现出尊重老年人意愿、区分被监护人的不同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和支持等特点。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19-127,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