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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客体、理念与机制——改革发展成果分享中的基本法律问题之辨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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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发展成果的分享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但我们应当更加关注相对国家和企业而言处于劣势地位的个人的分享主体资格,尤其是农村居民、城镇失业居民、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分享客体包括制度性改革发展成果和经济性改革发展成果,必须引起注意的是经济总量增长下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等一系列社会分配不公平问题;分享理念上应优先建立社会最低限度,使每个人都能过上自尊的生活;分享机制一是市场分配法律机制,二是政府分配法律机制。
作者 孟庆瑜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9-23,共5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A级)"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05&ZD029)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李昌麒.建立改革发展成果 分享的法律机制[J].人民论坛,2005(11):26-27. 被引量:12
  • 2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N].中国教育报,2006—03—16(A1).
  • 3李善同 等.经济运行的隐忧,长短期矛盾相互交织[J].新华文摘,2004,(6).
  • 4张守文.“权义结构”的经济法分析[J].经济法制论坛,2004,(1):28-28.

共引文献26

同被引文献45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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