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发展成果的分享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但我们应当更加关注相对国家和企业而言处于劣势地位的个人的分享主体资格,尤其是农村居民、城镇失业居民、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分享客体包括制度性改革发展成果和经济性改革发展成果,必须引起注意的是经济总量增长下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等一系列社会分配不公平问题;分享理念上应优先建立社会最低限度,使每个人都能过上自尊的生活;分享机制一是市场分配法律机制,二是政府分配法律机制。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19-23,共5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A级)"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05&ZD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