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徽省淮南市民政局局长陈永多认为.根据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民政部门的性质.和谐民政应具有以下特征(一)和谐民政是活力的民政。民政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直接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没有活力就难以推进工作,就难以展示民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为此.应在民政系统积极营造充满活力的工作秩序,调动每位同志的工作激情.投身于民政工作之中。只有大家积极性高了.民政工作才有希望、才有发展的前景.才有不断取得进步的基础。(二)和谐民政是法治民政。
出处
《中国民政》
2006年第7期46-46,共1页
China Civil Affa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