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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抵、退”增值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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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实行的“免、抵、退”税计算公式与“免、抵、退”税的定义不符,并没有体现“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原则。在征税率大于退税率的一般情况下,会使企业获得的抵、退税不足。当征税率等于退税率,尽管会体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精神,但以计算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作为“免、抵、退”的参考数是多余的。因此现行的公式实质上不利于我国产品出口,人为地降低了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国家应该修改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方案。
出处 《天中学刊》 2006年第3期84-86,共3页 Journal of Tianzho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上海国家会计学院CPA考试辅导委员会.经科版2003年CPA考试经典问题答疑精华—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 2贺志东.现行出口退税操作指南[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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