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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京滋事人员的处置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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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行为人行政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但公安部公通字[2006]24号文件通报了一些进京滋事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请问:这个通报是否可理解为对进京滋事人员(行为地和发现地均在北京),可按“属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罚。
作者 法博士
出处 《人民公安》 2006年第12期63-63,共1页 People's 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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