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这不是一起简单的“民告官”案.表面诱因是股权纷争.实质上是司法杈与行政权的一次面对面的冲突。
在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法院已经以司法裁判的形式认定徐氏食品厂在合资公司享有20%股权的情况下.新津县外经贸局却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宣告徐氏食品厂在合资公司享有20%股权归希望公司所有.尽管事后新津县外经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当时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毫不知情.然而.在知晓判决内容后.相关部门又拒不收回红头文件.从而使法院的判决沦为一张废纸.这显然是一种以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抗衡司法裁判的行为。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6年第07S期17-17,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