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今年2月,我公司与广东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我公司向广东某公司购买特种钢材120吨,4月1日交货,广东公司负责铁路运输,双方订立了定金条款。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交付定金10万元。5月下旬,广东等省份因暴雨铁路遭到毁坏,广东公司通知我公司无法按时交货。我公司不得已只好高价从其他公司购买。随后,我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广东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推说不能履行合同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拒绝双倍返还定金。请问,我公司能起诉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吗?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6年第07S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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